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212执3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欣欣甬东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062916989)。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六号983室。
法定代表人:陆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市****门窗厂(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2557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蟠龙村。
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宁波和晟建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6388337X)。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梅山大道288号2幢1207、1208、1209、1210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欣欣甬东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门窗厂、***、宁波和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于2020年1月7日达成和解,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浙0212执3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钧
审判员车懿宗
审判员*锐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