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义乌市易飞建材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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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民终54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
负责人:徐和根。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赤山东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管敏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易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西何小区B区2幢1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程勉敬。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家利,浙江一片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树柏,男,196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上诉人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易飞建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罗树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3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义乌市易飞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2月9日申请撤回对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树柏的起诉。
本院认为:义乌市易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罗树柏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30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义乌市易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义乌市易飞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磊
审判员钱萍
审判员金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张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