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8429号 原告:**,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自主申报)。 责任人:***。 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赤山东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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