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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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8429号
原告:**,男,199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双,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69号(自主申报)。
责任人:***。
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赤山东路31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义乌分公司、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七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