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上诉null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3民辖终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台州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台州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嘉县人民法院(2023)浙0324民初68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书面合同法律关系,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的建设工程位于浙江省永嘉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