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1民初7703号
原告: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路12号820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徐 静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