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303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路12号8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2133075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7859元。本院依法作出(2022)鲁1723财保11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7859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城支行1305××××4681_1帐户存款207859元。账户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本案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303号案件保全完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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