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3财保118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水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水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路12号8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62133075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长辛店支行,账户为1108××××1223内的银行存款207859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北京长辛店支行,账户为1108××××1223内的银行存款207859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