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1276号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路12号8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新航建材)与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中联新航建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中联新航建材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67元,由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