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21276号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管头村。
法定代表人:刘彬,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路12号82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新航建材)与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中联新航建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中联新航建材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7.67元,由北京中联新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