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6499号
原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长荡湖科技创业园科创路101-2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南路12号820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联勘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现原告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成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 勃
书 记 员 谭梓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