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泛亚中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泛亚中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2民初18132号
原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磊,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泛亚中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908iv>
法定代表人:曾新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阳,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泛亚中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称,2018年10月底,原告经人介绍了解到被告处有建筑物打孔施工的工程内容。原告与被告联系,被告同意由原告进行打工施工。2018年11月2日,原告指派负责人段成申带领施工队进场施工。开始施工后,被告一直没有付款。2018年11月25日,应原告要求,双方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协议约定:水钻开洞口,Φ100排孔:50元/个,Φ80-Φ150单孔:80元/个,Φ200-Φ300单孔:200元/个。2019年1月15日全部施工完成,原告完成Φ100排孔3145个,Φ80-Φ150单孔200个,Φ200-Φ300单孔89个,施工款共计人民币191050元。被告曾先后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1月17日向原告支付3万元、5万元,尚有11105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向法院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施工劳务款111050元,并支付违约金28657.5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北京泛亚中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理由如下:本案为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上述约定明确,应属有效,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针对管辖异议,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表示,不同意被告的管辖异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管辖的约定无效。西城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协议》(以下称诉争协议)显示,原告(分包方,乙方)与被告(承包方,甲方)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第一条工程名称:C座科研楼改造项目及配套拆除及加固工程。第二条工程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2号。第三条工程范围:3.1因该楼结构加固及装修设计图纸需要,而进行的开洞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梁、板、墙上静力开洞(水钻开洞);渣土清运至首层地面甲方指定堆渣地点。第十五条争议: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者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落款处有原、被告印样及原告负责人段成申签字字样。
本院认为,根据诉争协议约定,被告作为承包方将部分工程内容分包给原告,原告依据诉争协议向被告主张相关款项,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诉争协议涉及工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本案应由本院专属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诉争协议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被告主张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泛亚中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成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肖彦青
书 记 员 高 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