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2民辖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泛亚中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楼9层B座908。
法定代表人:曾新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060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俊海,经理。
上诉人北京泛亚中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嵩天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嵩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181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泛亚工程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合法有效。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前提是,该纠纷也必须属于物权纠纷。而本案只分包了一小部分劳务,不属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泛亚工程公司的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嵩天建筑公司对于泛亚工程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嵩天建筑公司依据《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等证据,以泛亚工程公司欠付施工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泛亚工程公司支付施工劳务款111050元,并支付违约金28657.50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故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虽然泛亚工程公司(承包方)与嵩天建筑公司(分包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协议》第十五条约定:发生争议时,任何一方可以向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协议》标的物位于北京市西城区,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应属无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泛亚工程公司关于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中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前提是,该纠纷也必须属于物权纠纷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泛亚工程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杜灵军
审 判 员 李明磊
审 判 员 王 琪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 楚
书 记 员 刘 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