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13民初19401号 原告: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6-197(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6963218480。 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府前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11000009334XM。 法定代表人:***,镇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煤改电线路改造工程款3793064.82元;2.判决被告负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承包被告辖区内的农村住户煤改电内侧线路改造工程(用户配电箱至空气源设备),该工程涉及××镇××村、××村、××村、××村、××村、××村等在内的六个村庄。工期自2017年10月起至2017年12日止。2019年对××镇煤改电工程查缺补漏时,原告负责对16个村的部分用户进行煤改电工程的改造。在原告竣工后,通过北京顺政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各村民委员会、镇政府三方验收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022年10月份,经评估公司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涉诉工程全部审核金额共计3793064.82元,有被告盖章确认。被告镇政府未按期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现涉诉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但被告仍未付工程款,双方多次沟通未能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辩称:认可原、被告之间存在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是双方并没有签署书面的合同,认可原告完成了本案所涉及相关的煤改电工程。原告是2022年9月份起诉的,但是双方结算审核是2022年10月份,现在已出的结算审核报告是12本,另外两本得下周才能出来,但是结算公司把金额告诉我们了,原告主张的金额是正确的,被告是认可这个金额的。另外由于双方没合同所以需要法院这边以判决的形式来确定我们应该支付的工程款,还有经过双方协商,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也同意由他们自己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17下半年,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与原告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后,原告进行××镇××村、××村、××村、××村、××村、××村等在内六个村庄的农村住户煤改电内侧线路改造工程(用户配电箱至空气源设备)。 庭审中,被告认可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金额3793064.82元,经过双方庭前协商,本案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对此表示同意。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算审核报告》、工程量确认单、工程竣工验收单和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双方之间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现涉案工程已竣工,被告亦同意支付原告此工程款,对此本院不持异议。对原告同意由其自行负担本案诉讼费一项,本院亦不持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涉诉农村住户煤改电内侧线路改造工程的工程款三百七十九万三千零六十四元八角二分。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72元,由原告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荣 幸 书 记 员 郭晨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