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9933号
原告:北京宏昌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长虹西路***街1号-19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起,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宏业东路1号院24号楼1层106-197(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北京宏昌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宏昌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昌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宏昌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华电盛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宏昌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