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兵9001民初2351号
原告:***市***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市。
被告:***,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昌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安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垦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