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6720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坤,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樊区,
被告: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路桥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17827489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成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0号科创广场A栋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TBL8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坤、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湖北成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 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龙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