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夏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张坤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6720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北筝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坤,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襄樊区, 被告: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郑店街路桥办公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51782748937。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成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文化大道10号科创广场A栋9层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TBL8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舟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张坤、武汉江夏路桥工程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湖北成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2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2元,减半收取计55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石 英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龙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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