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联信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公联信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06民初29062号
原告:北京公联信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甲28号。
法定代表人:杨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北京轩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方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1208-07室。
法定代表人:郭洪霞。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场所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
负责人:李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君晖,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北京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公联信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联信达公司)与被告天津方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进物流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联信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蕾,太平洋财保天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军到庭参加诉讼。方进物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联信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维修费235317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6日4时,徐天亮驾驶被告一所有的车牌号为×××的大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丰台区博园南路张郭庄地铁站时,车辆高度超标,造成车辆顶部与限高杆相撞,地铁限高杆受损,路左侧中间防挂护栏受损,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认定徐天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地段梅市口道路正在建设中,工程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根据原告与北京海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原告作为建设单位积极履行梅市口道路交通工程维护义务,事发后原告接到交管局通知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路政施工抢修,共支付抢修费用254909.01元。经查,肇事车辆×××为被告一所有,且在被告二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二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对被告的损失先予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一承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方进物流公司辩称,事故事实认可原告陈述。徐天亮是我公司司机,是在履行职务时发生事故,我公司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太平洋财保天津分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期内,我司同意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赔偿,我方认为限高杆的维修费过高,我公司估损为20000.95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4月6日4时许,徐天亮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东向西行驶到北京市丰台区园博南路张郭庄地铁站时,因车辆高度超标,其车顶与该路段地铁限高杆相撞,造成地铁限高杆受损、路左侧中间防撞护栏受损等。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卢沟桥大队认定,徐天亮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徐天亮系方进物流公司司机,事故发生在其工作期间,系职务行为。徐天亮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公联信达公司名下,该车在太平洋财保天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10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另查,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和北京城建道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道桥公司)曾是北京海泰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公司)的股东。2012年6月28日,海泰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由海泰公司按《梅市口路(玉泉路—长兴路)道路BT投资建设合同》约定实施该道路BT工程的融资、投资、建设、移交和回购等工作,承担该项目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享有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公联信达公司于2013年4月中标梅市口路道路交通施工专业分包工程,并与总承包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海泰公司出具《梅市口路交通工程验收情况说明》,内容为:梅市口路道路交通工程于2013年4月开工实施,实施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交通标志制安、交通标志施划、护栏制安、灯控设施安装和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安装(包含防撞门架),2013年11月施工完成。2013年11月10日监理预验收完成,依合同约定工程交验及交验前的维护工作由公联信达公司负责。目前梅市口道路工程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工作,公联信达公司继续履行维护梅市口路交通工程的义务,交通设施的损坏由该单位负责维修,在维护期间,发生一切交通安全设施损坏均由公联信达公司进行追偿,赔偿费用归公联信达公司所有,海泰公司不再主张索赔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太平洋财保天津分公司申请对损坏的限高杆防撞门架修复造价进行评估。经高院摇号,本院委托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19年9月27日,国宏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关于损坏的限高杆防撞门架修复造价的价格评估报告》,评定价格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格为235317元。太平洋财保天津分公司支付评估费5000元。
本院认为:徐天亮驾驶超高车辆致使张郭庄地铁站的限高杆受损,经交通支队认定徐天亮负全部责任。因徐天亮是方进物流公司员工,事发时其行为属职务行为,故相应赔偿责任应由方进物流公司承担。徐天亮所驾车辆在太平洋财保天津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故应由太平洋财保天津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因受损限高杆系由公联信达公司负责维护和修理,且该路段建设单位海泰公司已将该限高杆的追偿权让与公联信达公司,故公联信达公司要求太平洋财保天津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评估报告,该限高杆修复造价为235317元,太平洋财保北京分公司虽辩称修复费过高,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推翻评估结论,故对其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北京公联信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费2000元;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北京公联信达智能交通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维修费23331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0元,由天津方进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500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薇
人民陪审员  谷玉珍
人民陪审员  杨 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朱 黎
书 记 员  张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