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铁东民三初字第635号
原告:***,男,汉族。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被告: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