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363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焦建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慧,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罗迪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泰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