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691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30号花园饭店5306室。
法定代表人:焦建平,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金鳄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终8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有证据证明***与北京东方怡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兼职劳务关系,应当由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可以证明***被调入北京东方怡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时间段为2019年8月7日至11月18日,北京东方怡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世纪金鳄公司存在利用混同用工规避其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一、一审生效判决第5页最后一段内容与二审生效判决中第13页最后一段内容陈述不一致。二、一审生效判决书第6页部分内容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三、北京东方怡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离职交接清单中计算了***13天加班费,并非按劳动约定支付,经推算为兼职劳务关系。***归还办公用品及备用金并未在离职手续中体现,且离职交接清单入职日期、离职日期均未填写,故北京东方怡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离职手续与世纪金鳄公司无关。四、公司未提交考勤表导致生效判决认定错误,故本案***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据此生效判决,请求查证后发回重审或改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北京东方怡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10日至2019年11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北京东方怡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世纪金鳄公司对***系混同用工,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北京东方怡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明确选择并确认与北京东方怡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双方上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加班费等均已处理完毕。***现因混同用工,主张与世纪金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其支付工资、加班费和设计提成,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再审事由,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稚侠
审 判 员 赵 彤
审 判 员 汪 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惠莹
书 记 员 门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