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8民初31759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
被告: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世纪金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2018年3月16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耿余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