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1474号
原告:北京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郁青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梅,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郝振河,董事长。
原告北京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瑞兴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陈 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勃
书 记 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