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1民初1215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同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一分公司、被告北京顺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同鑫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同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赵洪波
人民陪审员 翟友林
人民陪审员 高庆斌
书 记 员 祝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