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执9859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七里店村二区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北站。
法定代表人:律文秋,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北京同鑫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京同鑫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京0105执985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