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执7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50509851,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金七巷10号。
被执行人:***,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定区。
申请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2018)闽082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6日起至本息清偿时止,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闽0823执789号。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和收支情况。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登记情况,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对福建圣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投资权益,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闽F×××××汽车,但没有实际控制,无法处理;经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龙岩市××××(西陂娱乐中心)A幢1301及负1层06人防车位,A幢1302及负1层05人防车位于2013年5月14日已过户至他人,其他暂无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据前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及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及其他相关消费。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