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7590号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隔门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536870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金七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50509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