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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某某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7590号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市新罗区龙门镇赤水村隔门口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56536870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金七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505098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市景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