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823执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7463766296),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大道紫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50509851),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金七巷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6月19日出生,住上杭县。
被执行人:郭淑菲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淑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执653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发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
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
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上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笔录
时间:2019年3月5日9时00分至9时15分。
地点:上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合议庭成员:**发、***、***
承办人:**发
记录人:***
评议:申请人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淑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记录如下:
**发:现对申请人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淑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评议,先由承办人陈述案件事实。
**发:申请人紫金矿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淑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
***:同意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的申请理由正当,应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执653号一案的执行。
***:同意承办人对案件的陈述,也同意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
**发:同意承办人对案件的陈述,也同意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
合议庭达成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杭县人民法院(2019)闽0823执653号一案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