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民终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临城镇紫金路金七巷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6505098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2018)闽0823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梁 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