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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民辖终5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简沙洲路15号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众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 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南环路凤凰小区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廊坊汇隆金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大城县南环路凤凰小区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1990号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如皋市税兵建材经营部。 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搬经居二组。 经营者:***,该经营部经理。 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城县绿通保温材料销售部及原审被告廊坊汇隆金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珺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如皋市税兵建材经营部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2022)冀1025民初335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票据的出票人是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恒大系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规定,涉及恒大系的案件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上诉人在一审中已依法申请追加贵阳恒大裕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诉请原审四被告支付票据款及利息,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之一廊坊汇隆金通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河北省大城县。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民事案件。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安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