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825号之一
原告: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祥泰新河湾花园**商业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EY5AD4J。
法定代表人:**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望园路******会信用代码91310120631648209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贵州名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紫兴社区马头寨******91520121MAAJLBDF2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简沙洲路****419003152724060。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微客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汉峪金谷**2,住所地济南市汉峪金谷******02MA3M8H8M3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1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商业****69241394H。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仟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仟源公司)与被告山东微客盈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客盈公司)、上海志佳消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佳公司)、贵州名城**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城公司)、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园公司),第三人贵阳中渝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渝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日立案。
仟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微客盈公司、志佳公司、名城公司、锦园公司连带给付票据金额263587.92元;2.请求判令微客盈公司、志佳公司、名城公司、锦园公司连带支付利息,以263587.92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1年9月28日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保函费由微客盈公司、志佳公司、名城公司、锦园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仟源公司从微客盈公司处以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张,票据号为:230270104713420200928736985414;票据金额为263587.92元。出票人(承兑人)为中渝公司,收款人为锦园公司。票据的后手为名城公司、志佳公司、贵州洋美物资有限公司、重庆秋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蒙阴县润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微客盈公司。汇票的到期日为2021年9月28日,汇票到期后被拒绝付款。仟源公司认为其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到期后仟源公司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承兑人拒绝付款。仟源公司依法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承兑汇票出票人为中渝公司,其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企业。根据相关规定,为保障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案件的妥善解决,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为宜。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梁 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董 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