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肇庆市高要区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204民初584号 原告:***,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94。 原告:***,男,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79。 原告:***,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委会坑仔口,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78。 被告:***,男,1974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41××××××××××××575。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9。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