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民终1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肇庆市高要区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肇庆市高要区建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保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二审诉讼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间内予以缴纳。作为上诉人,环保公司应当在规定的交费期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但其未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