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5民初672号
原告孙德江,农民。
原告***,农民。
被告北京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闵航路5号,现住天津市宝坻区海滨街道凯瑞国际花园工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书宽,该公司凯瑞国际花园项目部经理。
被告**,出生日期不详,农民。
被告魏文良,农民。
被告**新,出生日期不详,农民。
原告孙德江、***与被告北京中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及被告**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孙德江于2016年2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并准许原告孙德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3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孙德江、***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金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