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82执900号
申请人新乡市裕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5924218446。
被执行人辉县市高庄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县市高庄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7820055456915。
新乡市裕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辉县市高庄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乡市裕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本院(2019)豫0782民初4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辉县市高庄乡人民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90824.7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17元、鉴定费5000元、执行费2762元。逾期未履行。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辉县市高庄乡人民政府在辉县市财政局有应得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辉县市高庄乡人民政府在辉县市财政局的应得款202703.76元予以提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