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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网所、***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558号 原告:史网所,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盐城市区开放大道北路168号1幢123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三段123号1幢2**2楼2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史网所与被告***、盐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景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史网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史网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