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6执恢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御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四路280号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88947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紫金路金杭开发区A区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7502612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御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付款260000元。本院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址于龙岩市新罗区房产一套,并将所得款项分配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人分得拍卖款项453846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故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期限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闽0206执恢8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 海
审判员 **进
审判员 江向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