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206执23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御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殿前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0511889475。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县紫金路金杭开发区****会信用代码91350823687502612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御坤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冠源工程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付款260000元。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存款等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借款884800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 海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