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1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洛阳其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太原路红叶宾馆**。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洛阳中天绿色构件有限公司(原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吸收合并),住,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青啤大道与**大道交叉口东300米/div>
法定代表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洛阳其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终9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洛阳中天绿色构件有限公司提交了《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公司重组整合方案》,该方案载明由洛阳中天绿色构件有限公司吸收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相关资产、人员、业务后,注销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洛阳中天绿色构件有限公司称其已吸收合并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被注销,本案中原洛阳城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诉讼权利义务由洛阳中天绿色构件有限公司**。本院对此予以准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21年7月28日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洛阳其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洛阳中天绿色构件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洛阳其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皓颖
书 记 员 李向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