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民终297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状元红路与经八路交叉口河南国安建设集团4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33017053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通许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中天绿色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香鹿山镇青啤大道与**大道交叉口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41GE49711。
法定代表人:**长,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中天绿色构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7民初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照普通程序,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以拟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二审中,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其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国安建设集团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