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27民初1343号
原告:***,男,汉族,1979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中天绿色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香鹿山镇青啤大道与**大道交叉口东3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MA441GE497。
法定代表人:**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昌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锦州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24MA0QCLUM4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洛阳中天绿色构件有限公司、锦州欣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5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