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4民初6966号
原告:镇江***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NKU7X5B,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五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63790779T,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街道岱山中路与岱山北路口4#地块社区中心善创文化商务楼十二层1202、1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江***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天公司)与被告江苏五登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拓天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表示撤回起诉,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镇江***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华 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