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1民终10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汇艺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汇艺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9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尚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尚坤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尚坤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由汇艺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本案纠纷案由的认定存在认识错误,尚坤公司与汇艺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一审判决将本案确定为“合同纠纷”,也即是认为尚坤公司与汇艺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这显然是与事实不符,这样认定缺乏事实依据。二、关于本案汇艺公司收取尚坤公司装修保证金的性质,应当以不当得利纠纷处理更为恰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的事实情况完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三、一审法院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酌情扣留3万元”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汇艺公司一审中所提交的《证据清单》中的部分证据与本案涉案装修保证金不是同一个装修施工项目,不能作为本案证据。四、汇艺公司应当退还全部装修保证金,并应承担相应利息。本案中,汇艺公司无权收取尚坤公司装修保证金,因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尚坤公司施工全部完成,并经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验收合格后,甚至是在尚坤公司施工的工程两年质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仍然长期无端扣押装修保证金,明显构成不当得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尚坤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汇艺公司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尚坤公司上诉理由与起诉事实前后矛盾,没有事实依据,不应采纳。二、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尚坤公司违约事实认定清楚,因尚坤公司施工存在多处质量问题,经原审法院实地勘察至今仍未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经原审法院调解尚坤公司仍拒不整改,按双方约定不应退还保证金,原审法院在实地勘察存在的待整改项后,酌情扣除3万元整改费用,合理合法,应予维持。三、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和行业惯例,截至目前退还保证金条件尚未成就,原审法院认可了上述事实,但在判决时,却未扣除尚坤公司违约扣款2400元,并判决汇艺公司自复验时间支付利息,没有依据。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尚坤公司上诉没有事实依据,不应采纳。
尚坤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汇艺公司返还尚坤公司装修保证金158656元及利息(以158656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汇艺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尚坤公司、汇艺公司及案外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签订《文化产业大厦物业管理处装修手册》(以下简称装修手册),约定:现有文化产业大厦业户移动公司委托尚坤公司对A栋19-23楼进行装潢。为加强对二次装修工程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大楼的正常运营秩序,须符合如下要求:1-1.必须符合本大厦用电规定,进行装修设计时不能改变原有配电箱的位置。插座安装必须牢固,接线不得采用串接法,插座开关必须选用带漏电负荷开关,接地线和接零线不能混淆,所有线路必须穿管到位……9.施工的垃圾必须袋装化,不得在装修区域外堆放,尚坤公司应负责及时清理至甲方指定地下室地点……16.工程结束,由汇艺公司和移动公司共同组织验收,如有不合格之处尚坤公司应负责整政,验收合格,三方签署《工程完工检查表》。
汇艺公司向尚坤公司出具的收费一览表显示,装修保证金158656元,备注:本费用金额在完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退还至尚坤公司账户。2016年11月25日,汇艺公司收到装修保证金158656元。
2017年5月18日,尚坤公司**确认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第八条载明:尚坤公司在施工期问无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且验收合格,可如数退还装修施工押金,如施工期间,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酌情扣留部分或全部装修押金作为违约金。
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显示实际工期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9月8日,2017年9月21日,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验收,涉案装修工程合格。
2017年10月10日,装修完工验收申请单工程部初验意见:顶部线路裸线多,空调机盘线未按规范接线,空调控制线裸线,网线走线不规范,裸线处居多,公共区域墙面污染,顶部手印需清洁。2017年10月30日,装修完工验收申请单中工程部初验意见:顶部电线裸线,空调控制线裸线,顶部有吊顶垃圾;安管部亦作出初验意见。2017年10月31日,装修完工验收申请单工程部初验意见:顶部线路裸线,吊顶垃圾;安管部亦作出初验意见。汇艺公司工作人员于2019年8月29日在复验意见安管部处签字,但三份验收申请单复验意见空白。
经组织双方代理人及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勘验,并随机选取涉案工程内1911室、2013室、2111室、2217室、2301室进行勘察,发现天花板上方区域存在部分电源线未包管、吊丝多余部分未截取、火零线接反、检修口无法打开、施工垃圾遗留等现象。
尚坤公司称2017年10月10日、10月30日、10月31日验收申请单中初验意见相关内容已经整改完毕,不同意对现场进行整改。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该案中,双方争议款项为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是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的需要为避免业主或业主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小区公共利益而向业主或装修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只要未出现扣减情形,作为收取人的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装修公司返还该笔款项。汇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建筑的管理者,为规范招商户的装修行为、保障物业的结构安全等,与移动公司、尚坤公司签订了该装修手册,规定了尚坤公司应承担或注意的相关装修事项,故尚坤公司、汇艺公司之间应为服务管理合同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装修手册约定尚坤公司施工完成后,汇艺公司与移动公司共同组织验收,消防安全责任书与收费一览表载明验收合格,退还装修保证金,故汇艺公司作为装修服务管理者,具有验收的权利,而退还保证金前提是经其确认验收合格,涉案三份验收申请单初验意见与现场勘验情况基本一致,故认定存在装修手册列明的部分问题。尚坤公司称装修工程已被移动公司、监理等单位验收合格,不存在问题,该院认为,对尚坤公司施工情况,不仅要接受装修合同相对方检验,还需要根据装修手册、消防安全责任书、收费一览表的约定,经汇艺公司验收合格,这也与装修完工验收申请单体现的尚坤公司发起、汇艺公司审验的验收流程相一致,故对尚坤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尚坤公司称已经整改完毕,但复验意见仅有汇艺公司工作人员签字,无具体意见,且与现场勘验情况不符,故不予采纳。装修手册约定如有不合格之处尚坤公司应负责整改,因现有证据无法表明尚坤公司完全履行整改义务,又鉴于尚坤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整政,根据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约定,汇艺公司有权酌情扣留部分装修押金,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该院酌情扣留3万元,由汇艺公司自行整改,现应退还装修保证金128656元。
此外,因该院已认定尚坤公司存在装修手册列明的部分问题,汇艺公司据此扣留全部装修押金,且扣留时间过长,明显不当,对由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汇艺公司应予适当补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利息以128656元为基数,自复验意见落款时间即2019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汇艺公司主张的管辖权问题,其未在答辩期间内向该院主张,不予处理。关于汇艺公司庭后提交的鉴定申请,该院已对有关事实作出认定,无鉴定必要,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汇艺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保证金128656元并支付利息(以12865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7元,减半收取1824元,由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75元,河南汇艺物业管理股份有展公司负担1549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尚坤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案由的认定存在认识错误,尚坤公司与汇艺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经查,汇艺公司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建筑的管理者,为规范招商户的装修行为、保障物业的结构安全等,与移动公司、尚坤公司签订了该装修手册,规定了尚坤公司应承担或注意的相关装修事项,显然,尚坤公司、汇艺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尚坤公司该项上诉意见不能成立。
双方争议焦点之二是汇艺公司是否应当将装修保证金158656元退还尚坤公司。装修保证金是物业公司基于物业管理的需要为避免业主或业主委托装修公司进行装修活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小区公共利益而向业主或装修公司收取的保证金。只要未出现扣减情形,作为收取人的物业公司就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装修公司返还该笔款项。尚坤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存在严重错误,“酌情扣留3万元”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汇艺公司应当退还全部装修保证金。经查,2017年5月18日,尚坤公司**确认的《消防安全责任书》第八条载明:尚坤公司在施工期间无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且验收合格,可如数退还装修施工押金,如施工期间,违反本责任书及其他相关管理规定……酌情扣留部分或全部装修押金作为违约金。原审同时查明,2017年10月30日,装修完工验收申请单中工程部初验意见:顶部电线裸线,空调控制线裸线,顶部有吊顶垃圾;安管部亦作出初验意见。2017年10月31日,装修完工验收申请单工程部初验意见:顶部线路裸线,吊顶垃圾;安管部亦作出初验意见……经组织双方代理人及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勘验,并随机选取涉案工程内1911室、2013室、2111室、2217室、2301室进行勘察,发现天花板上方区域存在部分电源线未包管、吊丝多余部分未截取、火零线接反、检修口无法打开、施工垃圾遗留等现象。而《消防安全责任书》的签约主体即为本案当事人双方,原审法院根据前述事实,依据该《消防安全责任书》酌定扣留3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尚坤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73元,由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