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41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已减半收取),由于原告减少诉请,实际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诉讼费685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