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6民初141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已减半收取),由于原告减少诉请,实际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剩余诉讼费685元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