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民初1571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收取25元,由**负担,剩余165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