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6民初1571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其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收取25元,由**负担,剩余1658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