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亚太电子系统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04民初7025号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宇通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郑州亚太电子系统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2号楼6层6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聚源路东、宏图街北1号楼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师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亚太电子系统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原告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