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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石油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