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824民初1243号
原告:**,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
被告: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邻玉街道石油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被告:***,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石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 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