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23执保374号
申请人邻水县汇丰电器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23民初409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定,本院已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240000.00元为限作冻结处理,实际冻结240000.00元,冻结期限至2022年12月16日;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名下位于邻水县,查封期限至2022年12月16日。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结案,结案方式为保全完毕。
如需续行保全,申请人须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的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