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824执686号
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
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与四川中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1317.5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71317.50元。申请人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书面说明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规定,石棉恒泰昌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1)川1824民特190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