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云帆建材有限公司、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1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路0801444栋1楼。
法定代表人袁杰,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中山路85号0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潘钰青,董事长。
湖南云帆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长仲裁字第143号裁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湖南云帆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院执行的(2018)长仲裁字第143号裁决即湖南云帆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曦
审判员 戴 晖
审判员 彭京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谭智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