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贺恋与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大垅支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民申419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恋,女,198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湘玲,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大垅支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德雅路1202号。
负责人:刘晓阳,行长。
一审被告:***,男,1978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一审被告: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中山路85号0栋101房。
法定代表人:李麒。
再审申请人贺恋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大垅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一审被告***、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4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贺恋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一审诉求只有利息,没有罚息,原审判决罚息超越了当事人的诉讼情求;本案涉及到的借款的借款人系***,原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不足。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一审判决罚息是否超越诉讼请求的问题,原二审已经进行了审查,虽然农商银行的诉状中只有“利息”并未明确“罚息”,但是,在一审庭审中,农商银行明确陈述“利息包括正常利息和罚息”,该陈述记入庭审笔录。农商银行在起诉状汇中主张利息金额为1862786.7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1日,此后的利息依合同计算),在法庭询问农商银行利率构成时,农商银行回答“基准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60%,罚息加收30%”。二审认定原一审针对该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判决并未超越其诉讼请求依据充分。
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原一审就已经进行了审查,在共同借款人承诺书上有再审申请人贺恋签名,对该签名的真实性贺恋提出了异议,并申请了笔迹鉴定。但未在指定期限预交鉴定费致使鉴定无法进行,二审期间贺恋也未提出该项上诉请求,更未提出司法鉴定。且贺恋与借款人***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审认定涉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充分。
综上,贺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贺恋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 平
审判员 刘 程
审判员 郑一兵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李雪梅
代理书记员谢达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