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大垅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友国、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0105执2522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大垅支行。
负责人刘晓阳。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宋友国。
被执行人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麒。
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大垅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友国、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友国、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友国、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763695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宋友国、湖南友帮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收入人民币76369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胡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曾胜